【記者舞賽特稿】何謂「文化產業」?陳其南曾為「文化產業」做出定義,指出「文化產業」廣泛的講包括自然環境人為環境品質、住宅景觀、國民精神活動及其他藝術修養等;文化藝術其實是很重要的產業,也是一項亟待開發的產業。另外,文建會主委陳郁秀也指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是文化政策,也是經濟政策。」說明現政府已掌握了文化產業發展的正確觀念。但是要如何落實此一觀念,端視文化政策執行上採取的步驟。事實上,「文化產業」始於Adorno&Horkheimer(1979)所提出的觀念,主要在於說明傳統之文化藝術轉為消費生產性商品的形式及其影響,目的是將藝術文化透過商品化的包裝與行銷,以創造文化的經濟效益。如果這樣解釋還是模糊,我們不彷做拆字解釋。所謂「文化」:簡單的說就是人類在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面向所追求的實用、和諧、品味的創作;或說是追求生存、改善生活、延續生命,平衡生態的努力成果。而所謂「產業」,一般而言,具有三種特徵,一是大量生產的產品和服務,服務大量的顧客;二是標準化的生產流程,確保每一次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其品質都是相同的;三是自給自足,生產者透過市場機制直接從消費者手中取得回報,並承擔經營風險或分享利潤盈餘。經過拆字解釋,或較能體會前面Adorno&Horkheimer所提出的觀念。然而,當「文化產業」變成一種流行,他會不會又是一個走調政策?而原住民也跟著高喊「原住民文化產業」,後果將會如何?原民會社會福利處處長黃海倫表示,所謂原住民文化產業就是將原住民在地的傳統文化藉由不同的方式呈現出來,並成為可永續發展成為產業,帶動經濟發展者。因此,包括手工藝品、民宿等含有原住民內涵者都屬原住民文化產業。試問,目前哪一個項目是可以計算出產量和服務品質的?還有幾家是透過「文化產業博覽會」接受訂單訂貨,而開始享受利潤?台灣似乎是一直盲目的跟隨著世界潮流,而不知歐美各國之所以推行此政策,是奠基在厚實的文化產業基礎與健全的文化藝術政策。文建會把國外的制度搬到國內,卻由於缺乏體察不同社會的差異,結果往往走調變味,而原住民也跟著湊熱鬧,非但最後不能為各地方的文化工作者帶來收益,反而更讓一些爭取政府利益的企業或組織,在招標過程中獲利。希望原民會不要閉門造車、一廂情願、濫用資源,忽視支撐文化產業所必須的基礎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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